开贷款公司需要什么条件(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)
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、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,不吸收公众存款,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。
与银行相比,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、迅速,适合中小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;与民间借贷相比,小额贷款更加规范、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。
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,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、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
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。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%以上;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%;
(二)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个小目标,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;
(三)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;
(四)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,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;
(五)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;
(六)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,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①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;
②财务状况良好,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,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%(含本次投资金额);
③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,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;
④信誉良好,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;
⑤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。
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,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②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W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W,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;
③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,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;
④信誉良好,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。
拟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,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。
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,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备案:
1.变更名称;
2.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;
3.变更持股5%以下(不含5%)的股东;
4.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。